Sunday, August 14, 2005

第五篇 行事為人配得過神

我們既是基督裡的信徒,也是神的兒女,行事為人就應當配得過神。召會要達到一章一節所說「在父神和主耶穌基督裡」,信徒就需要行事為人配得過神。惟有神才配得過神,因此行事為人就是在日常生活中活神、彰顯神。當神將祂的元素、本質和性情分賜到我們的所是裡,使我們裡面有祂的生命和性情、外面有祂的形像和樣式,過神人的生活。

行事為人配得過神乃是照著調和的靈而行;就是在我們靈裡照著那靈生活、行動、為人,並作每一件事。羅馬八章四節提到使律法義的要求,成就在我們這照著靈而行的人身上。這裡的靈不僅是神的靈,也不僅是人的靈,乃是神與人調和的靈。照著這調和的靈而行,就是隨從我們得重生、有神生命之靈住於其中的靈而行,包括三方面:順從生命的感覺、順從膏油塗抹的教導、照著靈而行。照著調和之靈而行,在消極一面使我們的肉體、自己、天然生命失去地位和作用;在積極一面則是讓經過過程、終極完成的三一神,在我們裡面得著完全的地位,使我們與祂成為一,作祂團體的彰顯。加拉太書五章十六節、二十五節提到兩種憑著靈而行,就是在我們日常生活,以及完成神的定旨上憑那靈而行。聖經向我們要求惟一的事,就是憑著調和之靈而行,使我們留在神聖三一之神聖分賜的沐浴裡,讓經過過程的三一神充滿並浸透我們,使我們作為基督團體的身體,使祂得著彰顯,終極完成於新耶路撒冷。


輔讀題目
請從聖經的啟示陳明怎樣的態度是我們對行事為人配得過神的正確回應,並從蒙光照裡說明有那些是容易誤以為配得過神的生活。(參:摘要p.69-75)

1.帖前二章十二節是解釋一章一節的,指明召會要在父神和主耶穌基督裡,信徒的行事為人就必須配得過神。神是愛、是光、是義也是聖,祂就是一切神聖屬性的具體化身和總和。行事為人配得過神,意思是要活神。神的經綸就是要藉著將祂自己分賜到人裡面,得著一班人,有一種日常生活和生活方式,是算為配得過神的。

2.因著我們天然的生命、文化和宗教,我們在在生活中受了訓練,要有某種行為。任何時候,若我們的所作只是我們的作為,不管我們作什麼,即使是最高、最好、最屬靈的事,仍是污穢的衣服,配不過神。聖經啟示神無意要我們有某種行為,或作些甚麼事;祂要我們活祂,有分祂作生命樹。這不是根據我們已過的知識和習慣,而是時時刻刻憑祂作生命而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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